任彦芳:道听途说话并县- -| 回首页 | 2004年索引 | - -陈奉孝:对一篇“左”文的赏析

罗集人:评价两性关系的八大指标- -

                                      

——从杨振宁再婚和陆德明嫖娼说开去(原创时评)
    82岁的杨振宁和28岁的女研究生(不是杨振宁本人带的研究生)翁帆即将结婚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一片哗然。支持者有之,理解者有之,惋惜者有之,痛心疾首者有之,破口大骂者更有之。稍作统计,对此事持肯定态度者(支持者)不足15%,而认为不好但可以原谅者(理解者)也只有20%左右,认为不好且不可原谅(指对事而不是对杨振宁本人)者占多数。我想能够上网并且发表看法的人相对来说是文化层次比较高的人,而在不上网或不能上网的公众中,对杨振宁老夫娶少妻的行为的支持率可能更低。
    杨振宁合法娶妻遭到多数人反对;而同是名人的陆德明(尽管名声不如杨振宁大)"非法"嫖娼却得到多数人的理解支持 (参见陶东风《从陆德明事件的评论看大陆网民的思想状况》,XYS20041213),这种现象使人不能不对大陆公众两性关系的观念进行一番思考。
    两性关系本来是私事,对他人私事关注过多不是什么好现象。但是既然许多国人喜欢窥测评论别人(尤其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那就也应该有一个品评的参照指标,不管你是把这种评头品足看成一种娱乐消遣,还是当作表达自己的道德观念的形式。
    笔者认为,关于两性关系观念(可能涉及其他社会现象)似乎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思考,我们简称"八大指标"。
    第一,是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我们大陆公众在评价个人行为时很少考虑的因素。例如,夫妻在家观看"黄牒"或成人在家浏览"黄网",对他人(具体的个人)不构成任何侵害,对社会(抽象的群体)也没有什么危害,但是有人不但因此受到公安的查处,还受到许多公众的谴责。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美国公众对克林顿性丑闻的态度,国会和选民对此非常宽容(设想一下如果我国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被曝光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因为总统的性丑闻虽然对国家的形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会直接影响总统决策和管理的能力;但是,对克林顿为遮掩丑闻而对公众作伪证的行为,国会和选民都紧盯不放,穷追猛打,因为总统说谎(不诚实)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对国家的发展和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他们不放心一个不诚实的总统来管理自己的国家(而我们国家公众对领导人类似行为则通常比较宽容)。可见美国公众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评价人们尤其是公众人物行为的首要标准。
    相比之下,我国不仅公众舆论常常谴责一些并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国家的法规和部门的纪律也往往对一些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过多的干预和严厉的惩罚。例如教授嫖娼虽然不光彩,但是并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旦查实,就要受到严惩;而论文做假或剽窃的社会危害性比嫖娼大的多,但是被揭露后受到的处分却往往轻的多,有时不了了之。
    以"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标准来衡量,杨振宁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陆德明嫖娼的行为如果不暴露也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里不是指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陆德明并不对此承担直接责任),暴露后则可能影响名校的声誉。
    第二,是否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两性行为只有四种:强奸、重婚、卖淫嫖娼(包二奶是变相卖淫嫖娼)、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中最后一项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才禁止的,但是什么叫"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解释是:"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婚姻法原有"事实婚姻"一说,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的"事实婚姻"也适用"重婚"认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取消了"事实婚姻"提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构成婚姻关系,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也就不能以重婚论处,婚姻法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条应该是对上述改动的替补规定,因此这里的"同居"相当于过去法律上的"事实婚姻"(这与《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释义完全相符),而不包括偶尔"同住一室",因此不能把婚外性关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从法理上说,性贿赂也应该在禁止之列,但是这里禁止的对象主要是"贿赂",而不是"性"。
    根据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不属于以上四种行为的都不具有违法的性质。但是在许多中国公众中,甚至在执法人员中,并没有建立起"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制观念。例如夫妻在家看"黄牒",法律上找不到任何"违法"的根据,竟然受到公安执法人员的"查处"。2002年,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和女友"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社开了一个双人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该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了出来,声称小顾没有结婚证同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当时就有人撰文指出,"公安部门要求男女开房需持结婚证,以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酒店、宾馆顾客的合法权益",因为"未婚男女外出同住并未在法律禁止之列。其他任何人或机关均无权干涉或处理"。(宋君华《男女开房必须持结婚证吗?》,2002年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相同的原理,只要纪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都不能定性为"违纪行为"。上到执政党的纪律,下到一所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属于纪律的范畴。最近几年,对单位纪律是否合法的争论渐渐多起来,例如教育部关于禁止高校学生在校外租房的禁令是否合法就受到不少质疑,而一些大学开除"违纪同居"的学生学籍的处罚,也遭遇是否合法的质疑甚至被提起诉讼,这些现象反映了大陆公众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当然,"纪律条文是否合法"和"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放在一起衡量。一种行为是否违纪,很容易对照,而它所违反的纪律规定也可能本身是违法的。
    以"是否违法违纪"标准来对照,杨振宁再婚并不违法,也不违纪(清华大学想必没有"老年教授不得娶青年妻子"的纪律规定吧);而陆德明嫖娼则既违法,也违纪(执政党的党纪和复旦大学的校规)。
    第三,是否出自真诚的爱情?
    两性行为如果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就有了一种浪漫的色彩。爱情是人间最美好的东西,是人人都追求的东西,出自爱情的两性行为自然不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爱情是个人的内心活动,是非常感性东西,其他人无法准确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出自真诚的爱情。我们只能根据爱情的一些外部特征来判定某些现象是否出自爱情。
    强奸与爱情无缘。
    性贿赂与爱情无缘。如果当事者是被别人当作"礼物"赠送的,则她仅仅是被人利用的物品;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如经济利益、职位、学位、成绩、当女主演的机会之类)而主动向有支配权的一方献身(可名为"变相性贿赂"),那也只能是一种经济行为。
    卖淫嫖娼(含包二奶)与爱情无缘。那是一种买卖行为,与爱情的本质不相容。当然,像小说《卖油郎独占花魁》中嫖客秦重和妓女莘瑶琴之间的爱情也可能存在,但只属特例,不在此讨论范围。
    现在被一些人欣赏的"一夜情"行为,是否出自爱情,值得讨论。笔者的观点,虽然一见钟情现象相当普遍,但当天就发生性行为很难说是基于爱情,毕竟爱情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相处才会形成的;至于有的人连对方姓甚名谁都不知道,就与人上床做"爱",就更谈不上爱情了。所以本人倾向于将一夜情排除在"基于爱情的两性行为"之外。
    重婚是违法的,甚至够上犯罪,但是并不排除其中有的是基于爱情,这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以找到证明。但是,如果一方明知违法而对对方进行欺骗,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骗取对方的"爱情"而与之结婚,就很难与爱情挂上钩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俗称"长期姘居",即过去所说的"事实婚姻"),不能简单归入包二奶,二者有两点本质区别:一是双方是否有相对的人身自由(被包者是没有自由的),二是女方是否有自己的合法经济收入(很难想象一个有可靠收入的女性会接受别人的长期"包养")。这种婚外同居虽然是婚姻法禁止的,但它往往是难成眷属的有情人长期保持亲密关系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不合法的爱情。
    婚外情、师生恋等等,从字面看就属于"基于爱情"的行为,对它们的评价我们放在"是否合法配偶"、"是否利用权力"、"是否双方自愿"中再做分析。
    有人说,"只要出自纯洁的爱情,一切两性行为都是可以原谅的。"这种说法带有诗化的色彩,未必合理。可以原谅的错误毕竟是错误,而不会变成正确。例如,如果一对青年男女因为爱情的冲动而在交通干道的人行横道上长时间的拥抱接吻,虽然十分浪漫,但这种行为阻碍了交通、耽误了他人的时间、甚至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会受到行人、司机的批评和交警的干预。但是,这里所说的"错误"应以"危害社会"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合乎某种"天然的规范"为标准。例如,婚前同居是两性行为,到目前为止在许多地区许多公众的眼中仍然是一种"严重错误",因为它似乎不合乎某种传统规范,但是国家法律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的条文,而且婚前同居可以充分利用住宅的使用价值,节约大量能源以及其他资源(例如恋人外出旅游同住一室比各自住一单间要节约许多开支),是一种对社会不但无害而且有利的行为,因此不能算是一种错误,当然不属于"可以原谅的错误"。
    以"是否出自真诚的爱情"标准来对照,杨振宁再婚是有爱情基础的(有人怀疑28岁的女青年怎么会对八旬老翁产生爱情,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而陆德明嫖娼则根本谈不上爱情。
    第四,是否属于钱色交易?
    虽然爱情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单靠金钱买不到爱情"仍然被人们普遍接受。
    属于直接钱色交易的两性关系只有卖淫嫖娼(包括职业的性工作者和临时的出卖肉体行为)和包二奶(变相卖淫嫖娼),二者都是违法行为。
    十多年前许多大陆新娘远嫁海外,纯粹是冲着人家的经济实力去的,谈不上真正的爱情,但是出嫁前通常还要对对方有所了解(尽管常常被骗),因此只能算是一种间接的金钱交易。对这种婚姻多数人是不以为然的,至今也没有多少人予以肯定,那些远嫁的大陆新娘们大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幸福(纯粹建立于金钱关系上的婚姻,不大可能是幸福的)。但是这种行为是自愿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加以谴责,有的被骗者还值得我们同情。
    与上述情况类似,农村姑娘嫁到城里,或经济落后地区的姑娘嫁到经济发达地区(例如为了留在上海而嫁给一个自己并不喜欢的上海人),也是一种间接的钱色交易。由于是双方自愿,也不违法,所以虽然不高尚,也不必多加谴责。
    有的两性关系很难说是不是间接的钱色交易,例如一个富翁娶了一个家境一般的美女,或者一个富婆有了一个英俊的情夫,很难说后者一定是出卖色相。一个富婆为什么不能对一个英俊的男子产生爱情呢?难道只有比俊男穷的女人才有权去追求他吗?对这种现象人们习惯于做"有罪推定",一旦听说某女嫁了一个年龄大十岁以上的男人,立刻就会想到是不是男的很有钱;如果该男子确实比较有钱,那么该女一定是看中的人家的金钱无疑了。这种思维习惯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而且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从虚幻的道义上限制了人们的爱情自由,假如一个男秘书真的爱上了有权有钱年龄稍大的女上司,他很可能因为怕被人怀疑动机而不敢表达爱情。许多成功女性在爱情生活上的不幸福是否与此有一定关系呢?
    对他人的私行为(尤其是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过分关注、评头品足是十分无聊的。假如你想对他人的行为作出自己的判断或小范围内加以品评,也应该遵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只有在除金钱外找不到任何相爱的理由时,才可怀疑人家是"冲着金钱来的"(也仅仅是怀疑而已)。
    根据"是否属于钱色交易"的标准,杨振宁再婚显然不属于钱色交易,从翁帆的身份及其家庭看似乎并不需要"卖肉钱",而且人们能为翁帆找到许多爱杨振宁的理由;而陆德明嫖娼则是赤裸裸的直接的钱色交易。
    第五,是不是合法婚配?
    这是最容易判定的一个标准。
    与合法配偶的性关系没有什么可说的。但是不久前出过一个"婚内强奸"的案子,法学界也有争议,看来婚内性行为也应该遵守自愿的原则,自愿高于合法——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
    已婚者与婚外异性的关系中,卖淫嫖娼、包二奶等违法行为自有法律处置,变相的间接的钱色交易即使是两厢情愿的也多为人们所不齿。存在争议的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外性行为,即所谓婚外情、第三者(不包括纯钱色关系的性伴侣,例如包二奶)。
    中国的传统道德是谴责第三者的,20世纪50-60年代谴责第三者的一种常用话语是"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的之上",刑法上当时有一款"破坏家庭罪"。后来人们从经典著作中接受了"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观点,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失去爱情的婚姻既然是不道德而且是痛苦的,婚姻的解体就是合乎道德的,第三者成为这种不道德婚姻解体的催化剂,似乎不应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是问题并非这么简单,"失去爱情"如何认定?是由一方说了算还是双方共同说了算,在许多离婚案中,法官长期以来感到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感情是否破裂",于是有了"分居两年"的标准。因此,对于婚外情的态度乃是公众中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在开放程度不同的地区和文化层次不同的公众中,对婚外情的认可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别。但是整个社会的总体趋势是越来越宽容。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人对待婚外情的态度先后遭受三次巨大的外来冲击。
    第一次冲击发生在是1994年,美国好莱坞大片《廊桥遗梦》在中国各大城市上映,引起极大轰动。该片主要情节就是一段浪漫的婚外情,它发生在并无明显道德瑕疵的男主人翁金凯和女主人翁弗兰西斯科之间。这部影片使人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原来婚外情并不总是发生在"奸夫淫妇"之间,婚外情同样可以是纯洁动人的。《廊桥遗梦》在大城市上映引起巨大反响,但在中小城市则没有多大影响,这与市民观念的开放程度有关。
    第二次冲击发生在1997年,英国戴安娜王妃遭遇车祸身亡。在此之前,戴妃的婚外情绯闻不绝于报刊,而她遇车祸身亡后,人们却对她的品德和人格给予了极高评价,西方的民意调查显示在90%的男人心目中戴妃是"人格高尚的女人",她在临终前留下的最后遗言"我还年轻,请将我的器官全部捐献给需要它们的人",使很多人为之感动。人们对戴安娜的高度评价和对她的深切怀念使中国公众认识到:是否有婚外情与一个人的人格是否高尚没有必然的关系。
    第三次冲击发生在1998年,美国克林顿总统性丑闻曝光,在美国媒体一段时间的炒作和国会公开审理后,美国公众对总统的性丑闻给予意想不到的宽容(但对其隐瞒丑行做伪证的行为则予以严厉的追究),克林顿的支持率并没有下降,他离开白宫时得到的评价仅次于华盛顿、杰弗逊、林肯、罗斯福,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好的总统之一。总统的性丑闻并不影响他是一位好总统,人家美国公众关注的是总统的行政能力,是他对国家经济繁荣的贡献。
    经过这三次大的冲击后,中国公众至少是大中城市的市民,对婚外情现象也逐渐宽容起来。其后国内曾热播的电视剧《牵手》等,不断出现可以理解的、有点浪漫的婚外恋情节和并非反面人物的第三者形象。许多人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婚外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人家是两厢情愿的,连当事人的配偶都没有抗议,第四者又何必指手划脚愤愤不平呢?
    以"是不是合法配偶"的标准来衡量,杨振宁再婚完全是一种合法的婚姻行为,而陆德明嫖娼当然谈不上合法。
    第六,是否双方自愿?
    关于两性关系是否出于自愿,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一方完全不自愿,指被强奸,或被胁迫而不得不屈从于对方的性行为。对这种现象应该用法律来保护受害者,坚决打击强暴者。
    二是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一切基于爱情的两性结合(不管这种结合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由于观念开放追求快乐而发生的"一夜情"之类的行为,以及不是为生活所迫而是为了追求优裕生活、逃避艰苦劳动而自愿从事性服务的卖淫嫖娼、包二奶以及性贿赂(含变相性贿赂)行为。
    三是某一方(多为女方)在具体行为上是自愿的,但内心深处不是自愿的。例如为生活所迫而不得不卖淫或被包养,为了户口、工作、职位、学位、成绩、演主角的资格等等而不得不向有支配权的官员、上司、导师、导演进行的变相性贿赂等等。
    高校校园内的"师生恋"据说并非个别现象(也绝非普遍现象),这是不是双方自愿的呢?研究生、大学生已经成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教师一方不存在胁迫和欺骗(如果那样也不能算师生"恋"了),就像鲁迅与许广平的恋情,当然是双方自愿的。有的网友在评论陆德明事件时说,"陆教授没有找那些免费送上门的学生妹,而是自己花钱找小姐,这比那些道貌岸然的教师们好多了",这说明校园确实存在着并非出自爱情的"免费送上门的学生妹",这种现象能否算是"师生恋"值得怀疑,但也应属于"双方自愿"吧。当然,双方自愿的不一定是好的,但是一方被迫的一定是不好的。那些带女研究生的硕导、博导们,那些面对美女如云的本科生的教授讲师们,千万不要轻易对自己的女弟子动感情啊,否则,假如她真的接受了你的感情,甚至"免费送上门"来,你能分得清是不是自愿的吗?你能向公众证明她是完全自愿的吗?不久前看到一篇文章说得好:老师,请爱你的学生,但是千万不要爱上你的学生!
    以"是否双方自愿"的标准来衡量,杨振宁再婚显然是双方完全自愿的,翁帆的导师不是杨振宁,她不存在任何"不得不"的无奈;而陆德明嫖娼,女方也可能是完全自愿的(为了金钱和享受),但也不排除内心深处的不得已(为生活所迫才卖淫)。
    第七,是否利用权力?
    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是腐败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学者剽窃他人成果只能算是丑恶行为,归入"学术腐败"未必恰当,就像窃贼偷盗他人财产并没有被说成腐败一样,因为他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而利用评审项目的大权收受贿赂,或阅卷评分的小权接受礼物,就要算是以权谋私的腐败了。
    有一种普遍现象:落马的腐败官员几乎都有一个甚至多个情妇。既然是"情妇",想必都是自愿的,但是这些情妇是想分沾贪官的财富,还是想利用贪官的权力得到其他利益,别人很难分清;但是要说他们之间是"真正的爱情",总是让人感到怀疑,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她没有得到任何实质利益。婚外两性关系一旦发生在贪官身上,总让人感到特别的恶心。
    早年曾多次听到想演主角的女演员如何以身取悦导演的传闻,近年又有硕导、博导们与女研究生之间暧昧关系的种种传闻(但据我所知,师生之间的这种情况并非像传闻中的那么普遍)。虽然导演与演员、导师与学生、上司与下属、领导与秘书、老板与雇员之间也有可能发生纯洁的恋情,但是由于前者掌握着决定后者命运的大权,因此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两性关系就很难避免"权色交易"的怀疑。笔者以为,如果他们双方都无配偶,尽可以自由地恋爱,别人不应随便怀疑他们的爱情是否有权力的因素(相信他们自己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但是如果一方已婚或双方都已婚,就应该理智地避嫌,不要随便向自己直接的下属、雇员、秘书、学生、演员抛洒爱情,反过来也是一样。
    以"是否利用权力"的标准来衡量,杨振宁对翁帆没有任何支配关系,因此其再婚不存在"权色交易"的嫌疑;而陆德明嫖娼也谈不上利用权力,有的网友还指出,陆德明作为院长、博导本可以利用权力"找那些免费送上门的学生妹",但他却自己花钱找小姐,反能证明他没有"以权谋色"的意识,是一个清廉、正直的领导和导师。
    第八,是否存在欺骗?
    纯洁的爱情关系应以诚信为本,因此人们可以将"是否存在欺骗"作为品评两性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常见的欺骗行为有以下几种:隐瞒真实年龄,通常是少报自己的实际年龄;隐瞒真实的婚姻状况或婚姻史(不是恋爱史);隐瞒或虚报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隐瞒或虚报自己的身份、学历、教育背景等等。
    虽然亲爱者之间也允许存在隐私,但不管是正常的合法的恋爱婚姻,还是基于爱情的婚外罗曼蒂克行为,以上几项基本信息都是不应该向对方刻意隐瞒或虚报的,否则就是有意欺骗,而欺骗与爱情的本质是不相容的。
    在诚实前提下的爱情是不应该受到过多谴责的,当事者爱他(她),别人管得着吗?
    至于并非基于爱情的两性关系,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和诚实守信原则。例如,嫖客和妓女不告诉对方真实性名和身份是可以理解的,但嫖宿后不按约定价码付款是不可容忍的欺压弱者的霸道行为;掌权者轻易许诺而接受性贿赂(或变相性贿赂)后不兑现诺言,也是一种丑陋的欺诈行为。这大约跟"盗亦有道"的原理是相通的吧。
    以"是否存在欺骗"的标准来衡量,杨振宁再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的情节,真实的她爱上了真实的他,为何要受到谴责呢?至于陆德明嫖娼,他竟然把自己的名片给了小姐,有人说他诚实得可爱,而据说那小姐后来利用陆的诚实对陆进行敲诈,那反而有点可恨了!
    以上我们分别阐述了评价两性关系的八大指标。在每一个指标下,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作出相应的评价。这些指标是不是完全的、合理的,希望听到不同意见的讨论。但是笔者认为,有一个参照指标,比单纯凭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感性印象,更能让你对有关现象做出客观的评价,从而减少盲目性,也有利于人们对社会上各种两性关系现象作出理性的判断。
    下面我们将杨振宁再婚和陆德明嫖娼在以上八个方面的异同列表如下:
        评价指标       杨振宁再婚      陆德明嫖娼
        是否危害社会  无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不明显
        是否违反法纪  没有违反法纪    违反了法规党纪
        是否出自爱情  出自爱情        并非出自爱情
        是否钱色交易  并非钱色交易    纯粹钱色交易
        是否合法配偶  合法结合        并非合法配偶
        是否双方自愿  双方自愿        双方自愿(女方不得已卖淫?)
        是否利用权力  没有利用权力    没有利用权力
        是否存在欺骗  不存在欺骗      (男方)不存在欺骗
    从以上对比看,杨振宁再婚行为在每个指标下都很难给出负面评价,而陆德明嫖娼则有不少负面的东西。但是在互联网上网民评论中,对杨振宁再婚的批评远远多于对陆德明嫖娼的批评。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原来大陆公众评价两性关系存在着一个更为重要的标准:年龄是否般配?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一听说某桩婚姻男女双方年龄悬殊很大(例如男方大女方15岁以上,或女方大男方10岁以上),立马就有人断言:"那是图谋对方的财产!"当听说年龄大的一方并没有多少财产时,就会听到"不可思议"、"一时糊涂"的感慨或"那他(她)图什么"的疑问。这种反应基于一个认知前提:年龄悬殊的男女不可能发生爱情。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历史上名人的爱情生活中这种例子很多,诸如孙中山和宋庆龄、鲁迅和许广平、英国女作家玛格丽特·杜拉斯(1914-1996)与小她40多岁的大学生亚恩·安德烈亚等等,可以说不胜枚举。由于只有名人才会上史书,我相信在一般老百姓中也是不乏其例的,当然绝不会很多。   
    何以会形成这种偏见呢?因为人们一般认为爱情既然发生在两性之间,必须以性爱为基础,而年龄悬殊的男女之间由于生理原因不可能有和谐的性生活。爱情以性为基础没有错,但是爱情是一种精神生活,而纯粹的性只是一种生理需求。精神生活是人类特有的现象,而生理需求则是动物的本能;人也是动物,有性的本能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精神生活的爱情却完全可能超越生理上的性需求,而完成一种美学意义上的升华。历史上和社会上不难找到"毫无希望的执着的爱情"的例子,俄罗斯文学家屠格涅夫25岁认识了法国女歌唱家维亚尔多夫人,此后终生眷恋她,甚至为她而侨居国外,终身未婚;我国当代哲学家、逻辑学家金岳霖终身挚爱才女林徽音,而林徽音此前已与梁思成组成了幸福家庭,金先生为此也终身未娶。这些典型的例子都可以证明:性爱虽然是爱情的基础(因此屠格涅夫和金岳霖都不会对一个杰出男性产生爱情),却并不是爱情的必要前提,不能结合的男女之间长期保持真挚爱情的现象即使在普通民众中也并不罕见。既然如此,老夫少妻或者老妻少夫之间为什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爱情呢?何况性生活的和谐与否纯粹一种个人的感觉,个体差异很大,并没有充分根据断定年龄悬殊的男女之间就一定不和谐;一方功能不强,一方要求不高,不也是一种和谐吗?翁帆已经28岁,并且有过婚姻史,她不会对夫妻生活是怎么回事一无所知,对婚后生活也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其他人为她担忧,不是瞎操心吗?
    总之,婚姻是一个人的私事,名人的婚姻也是名人的私事,我们没有必要为他们的私事套上眩目的光环,也没有必要因此往他们身上大泼污水。
(本文主要内容为作者原创,欢迎各网站转贴;纸质媒体转载请与作者联系:luojiren@126.com)
(曾载《北京青年报》网络版青年论坛
http://bbs.ynet.com/cgi-bin/ReadFile?whichfile=83172&typeid=1

- 作者: wlccg 2004年12月25日, 星期六 15:30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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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游人

Sun Mar 27 18:46:51 CST 2005 

有时间和精力多写点有益于中华民族及全人类的文章,何必为这对令人喷饭的男女呐喊助威?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若干年.像邓稼先先生那样的英才中华民族大有人在.我们不在乎一个半个回故乡捞油水的外国佬,哪怕他得过什么奖.

- 评论人:匿名网友

Mon Mar 21 10:45:04 CST 2005 

  我翘了[回复]
我翘了

- 评论人:匿名网友

Mon Mar 21 10:44:40 CST 2005 

喜开婚姻新风

- 评论人:匿名网友

Mon Jan 03 08:58:43 CST 2005 

说得好,本来是他们的私事,何必议论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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