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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志强律师为王天成诉周叶中的代理词(摘录)

                                      

 蒲志强律师发表“王天成诉周叶中 、戴激涛、人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代理词(据浦志强的博客专栏)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抄袭事实——抄了就是抄了。
   判断周叶中、戴激涛抄了没抄,不需要过高的智慧,至于他是“亲自”抄的还是因“挂名”而坐蜡,是另一回事。我们的结论是:“解读”对原告论文的抄袭,约为46处5200余字。其中原封不动的抄为第37处和42处,改动标点的抄为第4处,调整语序的抄为第2、6、12处,序号变动的抄为第10、17处;略作改动的抄共有38处,分别为第1、3、5,第7-9,第11,第13-16,第18-36,第38-第41、第43-46处,有7处经改动后抄错了。就“抄袭清单”第32-35处、第38、39处和第44-46处,被告未证明其“参考和借鉴”了除原告外哪位的高见,我们理解为实在理屈词穷。
 二、关于法律评价——抄了就是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和“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按国家版权局解释,“抄袭”和“剽窃”均系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的行为。抄袭分为低级抄袭和高级抄袭两种,前者指“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后者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该局在[权司〔1999〕第6号)]答复中指出,构成抄袭应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文件规定,认定构成抄袭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三、周叶中公案彰显出“士大夫无耻”登峰造极
   周叶中剽窃案是学术腐败的标志性事件,虽然确如《财经》记者王和岩所说,本案“或许可以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学术自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样本”,但王天成被迫借助于司法权以“强力纠错”,无异于将学术界正本清源的乏力和周叶中的无耻再次昭告天下,也表明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机制的完全失灵,这对于学术界而言绝非幸事。全文

【作者: wlccg】【访问统计:】【2006年06月18日 星期日 19:41】【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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